張家界新聞網3月10日訊(通訊員 滿益群)3月9日,筆者從張家界市消費者協(xié)會獲悉:備受廣大網民關注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將于3月15日正式施行?!掇k法》細化了七天內退貨制度,對“商品完好”、“退貨流程”以及“何為七日”都有了詳細的規(guī)定。
《辦法》明確了四類網絡購買商品不適用于7日內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包括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shù)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此外,還包括3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的商品:一是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fā)生改變的商品;二是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是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同時,《辦法》將依規(guī)對銷售者予以處罰的情形有: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擅自以商品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15日未辦理退貨手續(xù),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lián)系人等有效聯(lián)系信息,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續(xù)的;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過15日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的等。特別提醒的是,網絡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將受到最高50萬元的處罰。
此外,針對何為“七日”也有了明確規(guī)定:七日期間自簽收的次日開始起算,而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fā)出退貨通知。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簽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